基隆市吳姓美髮師指控隔壁洗衣店機具長期運轉,害她罹患耳鳴、聽力受損等毛病,求償四十萬元。基隆地方法院認為噪音雖未超過標準,但「住宅區內商業行為不能干擾他人生活安寧」,判決洗衣店應賠償兩萬八千元精神撫慰金。
吳姓女子住在洗衣店隔壁,她指洗衣店自八十九年五月起開始營業,營業時間從上午八、九時到晚上九、十時,因洗衣機、脫水機都是中古的,發出的噪音長期干擾她。
她說,基於鄰居情誼她始終隱忍,只是後來覺得精神越來越不好,聽力也大不如前,經常耳鳴,很難入睡;後來她到醫院檢查,診斷有耳鳴、雙側神經性失聽、雙側高頻聽力損失卅分貝、焦慮等症狀。
法官審理指出,住宅區內的商業行為,如娛樂、餐飲、汽修、洗染、印刷等營業行為,不得侵害住宅區生活環境,否則住民可依民法提出損害賠償。法官認為,吳姓女子聽力受損,噪音僅可能是部分因素,加上後來洗衣店搬離,音源已消失,以賠償兩萬八千元為宜。
噪音管制法 第六條
噪音管制區內,不得從事左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:
一、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、地區或場所燃放爆竹。
二、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、地區或場所從事神壇、廟會、婚喪等民俗活動。
三、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、地區或場所從事餐飲、洗染、印刷或其他商業行為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行為。
第十五條 第2項 罰款
娛樂或營業場所,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。 |